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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纪委、区监察局聘请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办法
发布日期:2012/7/2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888]
亭湖区纪委、区监察局
聘请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办法
 
为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对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区纪委、区监察局聘请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以来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是区纪委、区监察局在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中聘请、本人又自愿应聘的兼职纪检监察人员。
第二条 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党和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身体较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反映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在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区纪委、区监察局受理的申诉;
(三)参与讨论研究和起草有关纪检监察的制度规定、工作规划,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四)参加专项检查、执法监察或案件调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和执法执纪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六)办理区纪委、区监察局委托的其他纪检监察事项。
第四条 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办理情况;
(四)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书刊、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 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遵守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制度;
(五)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条 聘请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审定后,颁发聘书。
第七条 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六年。
第八条 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其参加区纪委、区监察局组织的工作活动时,差旅费用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九条 区纪委、区监察局指定有关科室负责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
(二)接收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转递的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材料,移送委信访室按信访有关规定处理,并由信访室将处理结果函告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
(三)每季度首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召开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例会,通报全区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征询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不定期地走访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五)建立与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打击报复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保护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应予解聘,并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聘请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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