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区书记,自己没能起到率先垂范和监督作用,相反利用职权,将政府的临时救助慰问金发给了自己在邻县的叔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连累其他2名干部受到处分,非常懊恼。我诚恳接受组织的批评教育,服从组织的处理决定……”在检查书中,亭湖区毓龙街道凌家桥社区书记孙萍写道。
事情还得从一条群众举报短信说起。
2017年1月25日中午,盐城市亭湖区委常委、纪委书记连倩收到短信:毓龙街道凌家桥社区书记孙萍利用职权将社区救济慰问名额给了邻县的叔叔孙锦同,2000元救济金已经打到其叔叔银行卡上。
为搞清事实真相,区纪委成立两个核查组,兵分两路,一组到毓龙街道核查救助金发放名单,一组到射阳县核查孙锦同个人情况。经核查,2016年11月26日,根据亭湖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要求,毓龙街道确定三种补助标准(500元、1000元、2000元)及各社区的补助名额,凌家桥社区为16名。孙萍安排社区副书记姜红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在向街道社事科上报名单前,孙萍向姜红提供了孙锦同(射阳县兴桥镇人,非凌家桥社区常住人口)的申请救助材料,并自行确定了补助标准为2000元。姜红收到材料后,虽发现孙锦同户籍不在凌家桥社区,未进一步核实其是否为社区常住人口,就将孙锦同列入救助名单上报街道社区事务科。街道社事科收到材料后,也没有全面认真审核即提交托底助救领导小组会办并获通过。2017年1月25日街道财税所将2000元救助金汇入孙锦同个人银行卡内。
上述核查表明,举报情况属实。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毓龙街道凌家桥社区书记孙萍党内警告处分,责成街道纪工委对社区副书记姜红、街道社事科负责人黄建海实施诫勉谈话,要求毓龙街道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金发放工作,并在全区村、社区中开展扶贫济困资金“优亲厚友”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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