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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17/6/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4281]
 

【典型案例】

2015年元旦前夕,某县财政局局长王某某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节前工作安排。期间,副局长赵某提议,局里领导一年到头非常忙,不如趁元旦假期,一起聚个餐。局长王某某表示同意。会后指示办公室主任孙某找一个档次高点的农家院。元旦当天晚上,财政局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12人到某农家院聚餐,共消费9800元。王某某指示财务人员按接待费列支。县纪委根据群众举报,查实后,给予王某某和赵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公款大吃大喝的违纪案件,群众称之为“舌尖上的腐败”。公款吃喝由来已久。“革命就是请客吃饭”,一度成为一些人民“公仆”的口头禅。上级来人检查考核,要吃吃喝喝搞好接待;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要吃吃喝喝聊表敬意;到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要吃吃喝喝搞好协调;兄弟单位前来“学习取经”,要吃吃喝喝尽地主之谊;出门在外招商引资,要吃吃喝喝表现诚意。此外,接风宴、送别席、庆典酒、会议餐、工作餐更是“家常便饭”,“应”吃尽吃。一些单位领导甚至呼朋引伴,互相宴请,三天一小宴,七天一大宴,你来我往,蔚然成风。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公款大吃大喝,看上去似乎是一些不起眼的小问题,但面广量大,造成的浪费十分惊人。有的官员一顿饭的花销,可能抵上一个农民几十年的收入。俭则约,约则百善俱兴;侈则肆,肆则百恶俱纵。公款大吃大喝,与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是背道而驰的,与党的性质和宗旨是格格不入的。公款大吃大喝,吃掉的是国家财产,吃掉的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吃掉的是党心民心,是党的执政基础。公款大吃大喝,从一定程度上是官场不良习气的折射。在一些领导干部的眼里,公款吃喝不算什么事,这是工作需要,代表着主人的热情和礼仪。还有一些人认为,与那些贪污受贿的相比,公款吃喝算是比较廉洁的了,占公家便宜的人多了,这点小事算什么。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些行为看似不起眼,实际上借权力捞取好处,任由发展下去,离腐败也就不远了。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公款大吃大喝的不良风气得到一定程度抑制,一度出现豪华饭店门庭冷落、高档烟酒价格跳水、白酒企业股价跳水的现象。但此风并未完全刹住,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很盛,并且给公款吃喝穿上了“隐身衣”,钻进了“青纱帐”,越来越隐秘,给监督和查处带来了困难。有的从“地上”转到“地下”,上演明转暗的“躲猫猫”把戏,不在明处大吃,躲到暗处享受,公款吃喝转向豪华会所、酒堡等隐蔽场所进行秘密消费。还有的更加别出心裁,将宴请转至民宅,举行隐蔽的“家宴”吃吃喝喝,名为“家宴”,实则“私人请客、公家买单”。有的从“外部”移到“内部”,将公款吃喝的“阵地”转移到装修考究、功能齐备的内部餐厅、单位食堂、干部疗养院、培训中心等地。有些在内部餐厅、单位食堂搞宴请的时候,还专门从星级酒店聘请大厨掌勺,以及安排歌舞或其他表演助兴。有的从城市走向农村,在进行公款吃喝时,到远离城区的城郊农家乐,吃喝玩乐。其实很多农家乐集住宿、餐饮、娱乐等为一体,不亚于星级饭店,甚至还包括洗浴、按摩、美容、KTV、保龄球等休闲娱乐项目。更有甚者,有的还从本地跑到外地。一些官员在当地公款吃喝惧怕纪检监察部门明察暗访,因此驱车跑到毗邻接壤的外省外地公款挥霍。因异地纪检监察部门无法对外地食客进行有效监控,导致潜伏异地豪吃海喝的现象愈演愈烈。

    公款大吃大喝是社会顽疾,必须以猛药治疴的姿态加以治理。一要完善制度建设。健全预算监督机制和公务接待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监督制度,推动政府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将公款奢靡之风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要加大惩戒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并敢于曝光,让“潜伏”腐败失去生存空间。三要加强教育引导。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大力在全社会倡导适度消费、勤俭节约风气。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克服口腹之欲,少贪口腹之利,尽量避免组织和参与公款吃喝,以免喝坏了肠胃,喝坏了身体,喝坏了党风。

【法条链接】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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