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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相关精神要点摘录
发布日期:2017/9/2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20695]
 

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具体内容

1. 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 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 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 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 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 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

主要表现在: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楼堂馆所违规问题、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以及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等其他问题。

(——整理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三、中办、国办“六严禁”内容

“六严禁”是指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整理自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界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能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整理自中央纪委法规室答疑)

五、违规公款吃喝的主要表现形式

主要有七种形式:

1. 公款同城吃请;

2. 无公函的公款吃喝;

3. 公款接待陪餐人数超标;

4. 公款超标准吃喝;

5. 公款接待违规饮酒;

6. 违规以加班、误餐等名义公款吃喝;

7. 其他违规公款吃喝。

(——整理自中办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

六、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形

党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

1.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于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就将受到处分;

2. 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例如,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

3.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例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整理自中央纪委法规室答疑)

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方面应注意的重点

主要为“八严禁”:

1. 严禁安排考察性、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2.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3.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4. 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和驻外机构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5. 严禁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和私人、企业、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6. 严禁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擅自绕道旅行、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7. 严禁与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纪念品和相互宴请;

8. 严禁接受超标准接待、高消费娱乐、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整理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八、违规配备使用公车应注意的问题

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主要有九种形式:

1. 超编制配备公车;

2. 超标准配备公车;

3. 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4. 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5. 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6. 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7.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8. 私停私放;

9. 其他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整理自《江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

九、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应注意的规定

主要注意八个方面:

1. 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

2. 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3. 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4. 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

5. 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6. 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

7. 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8. 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整理自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十、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界定

关于“能不能参加”,主要把握三点:

1. 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2. 不得参加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

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3. 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与老乡、校友、战友聚一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整理自中央纪委法规室答疑)

十一、什么样的“饭局”不能参加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以下12种情形的饭局不能参加:

1. 无接待公函的公款吃喝与宴请;

2. 单位组织的无实质性公务内容的公款同城相互吃请;

3. 以加班、误餐等名义举行的公款吃喝;

4. 提供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5. 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企业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接待与宴请;

6. 由下属单位、企业或有业务关系单位承担或摊派费用的接待与宴请;

7. 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以会议、培训、招商、参展、考察等名义变相公款吃喝;

8. 违规在工作日午餐饮酒;

9. 公务接待中超标准安排工作餐,包括在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工作餐,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饮用高档酒,提供香烟,以及陪餐人数超标等;

10. 在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举行的公款和私款宴请;

11. 由基层村(居)级组织用集体资金安排的接待与吃请等;

12. 其他形式的违规公款吃喝。

(——整理自省纪委清风APP清风速递栏目)

十二、什么样的场所党员干部不能去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出入私人会所,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中办、国办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所称的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性质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整理自《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

十三、哪些津补贴、福利不能发

1. 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 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的津贴补贴的;

3. 违反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福利的;

4. 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消费的;

5.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补贴的;

6.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 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 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 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0. 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11. 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12. 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整理自省纪委清风APP清风速递栏目)

十四、公款旅游违反什么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2.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整理自省纪委清风APP清风速递栏目)

十五、配备使用公车的红线在哪里

1. 严禁公车私用;

2. 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3. 严禁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4. 严禁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5. 严禁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

6. 严禁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7. 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8. 严禁违规私停私放公车;

9. 严禁“私车公养”。

(——整理自省纪委清风APP清风速递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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